3.调查取证规则
调查取证规则是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纪律案件调查的的过程中,了解案件情况、收集涉案证据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在调查取证中应当遵循以下几项规则:
(1)必须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即监察机关应严格依照规定程序,在尽可能广泛的范围内,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员有违纪行为、无违纪行为以及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收集证据时必须本着中立、客观的精神,不能掺杂有任何先入为主的关于行政纪律案件的任何定性的倾向,因为这种倾向会直接转化成收集证据时的具体行为,而使得查明案件事实受到阻碍。
(2)监察机关决定立案调查的,一般情况下应该通知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的所在单位,但通知后可能影响调查的,可以暂不通知。在立案调查决定后、调查实际开始前,将监察机关的立案调查决定通知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使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的所在单位能够及时根据监察机关的立案调查决定采取适当措施,以配合监察机关的调查处理,而不会因不知情而给监察机关的调查处理带来不必要的阻碍。但因具体案件的特殊性,使通知的做出会影响到案件调查的开展的,可以暂不通知。可见,案件调查的正常进行是重中之重,通知应以不给案件调查造成不利影响的方式进行。
(3)监察机关已通知立案的,未经监察机关同意,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员出境、辞职、办理退休手续或者对其调动、提拔、奖励、处分。这一规则实际上是对前一条规则的补充,明确要求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在接到监察机关的立案通知后的禁止性规定,一方面是给相关单位的行为明确界限,防止因为规定不清、责任不明而造成影响案件调查的情况出现;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的情况,警示违法行为的实施者承担法律责任的界限。
(4)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身份,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以法定方式表明身份,因为进行行政纪律案件的调查是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在其履行职务时应当以法定身份进行。调查人员在明确身份的同时客观上也使自己处于被调查人的监督之下,有利于督促调查人员依法调查。要求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两人,一是有利于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之时何以互相协助,得以更好地完成任务;二是形成调查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使调查取证的过程处于一个相对公开透明的环境中;三是有利于防止出现被调查人员及调查人员一对一的情况,一旦发生意外,将很可能因为调查过程缺乏第三人在场而使得整个调查取证活动陷入僵局,直接导致整个案件的办理困难重重甚至前功尽弃。
(5)询问证人时,应当问明证人的身份、证人与被调查人员之间的关系,并告之证人应如实提供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此规定意在使证人证言在取证的最初阶段即确定其证据力及证明力。首先,问明证人身份有利于使调查人员不至于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误解弄错询问对象;其次,问明证人与被调查人员之间的关系,有利于调查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更加有效的方式进行调查,也有利于使调查人员明确所取得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最后,告知证人应如实提供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是对证人义务及责任的明确告知,实际上也是对潜在的作伪证者的警告,有利于调查人员可以相对经济地取得较为真实的证据材料,减少办理案件的阻力。(https://www.daowen.com)
(6)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必要时经证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笔录,也可以由证人书写证言,没有书写能力的证人可以由他人代为书写,经核对无误后,由证人本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证人要求对原证作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可允许在注明更改原因的情况下另行作证,但不退还原证。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是因为不同的证人对案件的了解不同,看法不同,调查人员基于证人不同的身份并结合这些各有特点的证人证言,再经过综合分析辨别,有助于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否则,极易造成证人之间的相互影响,使得很多有价值的细节丢失,使得调查取证的效果大打折扣,正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证人证言的形式也应不拘一格,具体采用什么形式,应在不影响取证合法性的前提下随机应变,目的在于以尽可能丰富的证据材料,还原案件事实的原貌。允许证人在注明更改证言原因的情况下另行作证,但不退还原证,一是给证人尽可能多的机会提供真实全面的证言,但哪些证言为真,哪些为假,必须经过调查人员的分析、甄别;二是通过对比相同证人的不同证言,以及对更改证言原因的分析,也可能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线索,从而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有利于监察机关作出正确的结论。
(7)收集证据应当取得原物、原件,如果不能收取原物、原件时,可以拍照、复制,但应当注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单位或者出处,并由提供原物、原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该规则意在促使调查人员以较为合理的形式收集到尽可能有效的证据材料。因为不是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可以以相同的方式进行收集,当因客观原因不能直接取得证据材料的原物或原件,或者虽能取得但已明显不合理时,就应以较为合理的方式使该证据材料的证明力得以实现。
(8)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或者勘验、检查报告,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拍照、录像。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由法定的机关的调查人员依照法定的形式作出的,这种证据材料的法定形式是其具备证据力的基本要求,而这种法定的形式就体现为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拍照、录像。
(9)对具有专业技术性的证据,可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调取,需要进行鉴定的,由鉴定人员写出书面结论,并签名或盖章。该项规则意义同前一项规则,意使法定的证据材料以法定的形式具备应有的证据力。
应予以特别说明的是,应以经法定程序、法定形式取得的证据材料,当被证明在其收集的过程中所采取程序存在问题或其本身在形式上存在缺陷的,其证据力的有无成为疑问。所以在证据收集上,除应注意证据材料本身的真实性,还应当十分注意其过程及形式上的合法性,这也是实施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