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禁止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拒绝、抵制或者以暴力、威胁、利用职权以及其他方法干扰、影响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如以暴力方式阻止监察人员开展案件调査,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等。[5]一般而言,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现行的《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单位负责人指使其工作人员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同时处罚该负责人。国家公职人员在非法定职权范围内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从严处罚。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到阻碍,各级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予以受理查处,不得推托敷衍。(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