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监察机关的组织结构
根据我国现行的《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八款和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行政监察法》第七条规定监察机关的设置与领导体制,监察机关在全国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中普遍设置,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以垂直领导为主的原则。“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城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行政监察法》第七条规定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机构设置,使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设立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非经法律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合并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