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除了享有采取一般措施、调查取证权及监察建议权和监察决定权三个主要权限之外,还有其他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联席会议权和给予奖励权,以及新增加的信息公开义务。《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七条至二十九条对这些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