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机关给予奖励权
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行政监察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大力支持、鼓励和保护公民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有利于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的监督作用。在行政监察工作中,要充分运用奖励的手段,经常及时地鼓励和表彰与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斗争的有功人员,促进公民切实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积极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作用,确保监察对象廉洁高效地工作。(https://www.daowen.com)
所谓“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纪律,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所谓“有功人员”是控告、检举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对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该违法违纪行为起到了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具体而言,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的条件、标准、经费,由监察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
监察机关给予的奖励,对控告、检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是一种鼓励和表彰,正面肯定了检举、控告人员的成绩和贡献,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在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提出来,应当予以注意,即采取奖励形式应当与保护控告、检举人员一并考虑。需要保密不应张扬的,就不要张扬。《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就规定了监察机关应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