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息公开义务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依法公开有关信息,已经成为监察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比如,对于社会广泛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检查、重大案件查办等工作的情况,监察机关有义务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使人民群众了解监察机关的有关工作并接受监督。在实践中,监察机关也已经通过开设网站、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各级监察机关已经依法建立健全监察工作信息发布机制,将应当主动公开的监察工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尤其是近年来,对于社会广泛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检查、重大案件查办等工作,监察机关已经依法建立并实行相应的通报机制,如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为了督促各级监察机关进一步依照法律法规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https://www.daowen.com)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①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③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①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④财政预算、决算报告;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⑦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⑧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⑨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监察机关要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应当依法公开的监察工作信息范围。[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