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义务
2026年02月19日
2.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义务
行政监察机关采取查阅、复制措施和了解其他有关情况的前提条件,是有关文件、资料和有关情况必须与监察事项有关联。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全面、如实地提供与检查、调查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材料和情况,不能拒绝。如果拒绝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情况,妨碍了检查、调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则“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里“监察事项”,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凡与监察机关所监察的人与事有关联的文件、资料和情况,监察机关认为必要时都可以查阅、复制和了解,而不仅仅限于与贪污、挪用公款、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有关;同时有关文件、资料的所有人也不必非为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对非监察对象的文件、资料也有权查阅、复制,并有权向其了解情况。因此,监察机关的这项权力是相当广泛的,监察机关应当积极、主动运用;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全面”是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应当是所有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材料,不得隐瞒、截留、藏匿。“如实”是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应当真实反映与监察事项相关的内容、情节、线索等,不得伪造、更改、虚构。(https://www.daowen.com)
“复制”是行政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根据需要查阅与检查、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时,对可以作为所检查、调查事项证据的文件、资料,在不能取得原物的情况下,有权采用拍照、复印、摘录等方法进行复制取证的措施。[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