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查阅与复制权

一、材料查阅与复制权

行政监察机关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的权力,是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有权采取的一项基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