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察决定权
监察决定权是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就一定的监察事项向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决定的权力。监察决定是监察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权,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就一定事项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强制力的决定。监察决定一经送达,监察决定的相对人必须执行,依法履行监察决定所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但监察决定的相对人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提请复审。(https://www.daowen.com)
依照《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以下2种情形,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