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泄露举报信息
举报是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和重要手段,是监察机关发现和查处违纪行为的主要的线索来源和渠道。各级监察机关必须建立一整套保密、保护制度,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堵塞泄密漏洞,消除群众举报的后顾之忧,切实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追究违反保密义务的有关机关和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行为,不仅包括将举报人检举、揭发违纪行为信息的物质载体转交给被检举、揭发人或单位,而且也包括将上述信息以任何形式披露给被举报对象;不仅包括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直接将上述信息披露给被检举、揭发对象,也包括通过第三人或公开渠道泄露给被检举、揭发对象。无论通过何种形式、泄露多少内容,都违反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规定,都会对举报人带来损害,必须坚决制止并予以惩处。
《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向被举报人员或单位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应当追究有关责任的行为。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属于工作秘密;保守工作秘密是公务员的基本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同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案例与评析】海南省某县人事劳动保障局人事调配股副股长胡某,身为国家公务员,违反工作纪律,将举报本县地方税务局社保征稽局局长邱某的信件泄露给被举报人,构成泄露工作秘密错误。邱某身为县社保征稽局局长,违规获取举报信,并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宣读举报自己和女儿的举报信,恐吓举报人,构成对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错误。将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给予胡某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邱某留党察看两年和行政撤职处分,按科员安排工作,调离县社保征稽局。(https://www.daowen.com)
海南省纪委在对此案的通报中指出,2人的违纪行为,暴露出当前有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存在着执行信访举报工作纪律不严、保密观念淡薄、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为此,海南将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访举报保密制度,实行信访举报工作过错追究制,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重复信访、集体访或矛盾激化的,泄露信访举报情况导致案件查处工作受阻的,处理重要信访及突发性事件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将分清责任,依照党纪政纪从严处理。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因此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中共某市纪委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阳山县小江镇有占用挪用人口迁移资金问题,建议阳山县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该镇原党委书记、时任县计生局长钱某立案检查。同年9月2日,阳山县纪委对钱某立案检查,并指派纪检干部禤某等两人进行调查。同月15日,阳山县纪委收到清远市纪委信访室转来的两封分别署名“阳山县人发武装起义游击队员黄某”和“阳山县小江镇一群老师”的检举、揭发钱某在小江镇任职期间侵吞扶贫款和造假支付小江中心25万元发票问题的举报信。但禤某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将举报信内容透露给钱某,结果导致同月29日钱指使他人雇凶将举报人黄某殴打成重伤,造成7级残疾。禤某因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依法逮捕,近日阳山县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禤某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