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调查的中止
调查的中止是在行政纪律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因为某种法定的情况出现,致使调查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监察机关可以先行停职调查,待该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调查的制度。调查之所以要中止,盖因调查在客观上无法进行。法定的调查中止的情形有:主要涉案人员出境、失踪,遇到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足以阻碍调查进行的突发事件等。在程序上,调查的中止应当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立案案件中止调查的,应当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