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监察机关的性质相一致的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监察工作。《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它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行监督,维护行政纪律。这就从法律上确定了监察机关属于行政系统的性质,即监察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属于政府序列,受政府领导。监察机关的这种性质决定了监察机关拥有的权力只能是为了实施行政监察、维护政纪所必需的行政权力,而不能超过行政权这个范围。《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正是从监察机关的这一性质出发,确立并赋予监察机关监察职能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