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席会议权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这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指导和支持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之一。
这里的“有关会议”是与监察业务的开展有关的各种会议。监察机关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讨论决定以下事项的会议:①研究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重大决定、命令、指示;②讨论通过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和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③讨论通过本级人民政府任命人员的任免决定;④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监察机关列席的其他会议。被监察部门召开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应当通知监察机关派员列席。监察机关行使这项权限的目的在于及时了解情况,扩大信息来源,及时发现问题,提高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监察工作的主动性和工作效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义务为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监察人员列席会议提供方便。
监察机关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有必要及时了解本级人民政府对监察工作的领导思路和有效开展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保证监察机关能够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提高监察工作的主动性和工作效率。而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监察工作的会议,是达到这一目的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径;监察人员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也是为了及时了解有关监察事项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以利于实事求是、高效稳妥地办理监察事项。因此,《行政监察法》对监察机关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和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依法为监察机关领导人员和监察人员列席有关会议提供方便和创造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阻碍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和监察人员列席本机关和本部门的有关会议。
列席被监察部门的有关会议应当注意以下问题:(https://www.daowen.com)
第一,列席会议的行政监察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但如发现会议形成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时,可以建议其修正。
第二,监察人员列席的是被监察部门的会议。一般情况下,这些部门是监察机关检查、调查违反行政纪律案件涉及的部门。
第三,监察人员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会议只是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四,列席会议的是监察部门具有监察资格的人员。监察机关领导人也具有监察资格,当然也可以列席会议。但是,监察机关也有的人员不具有监察资格,他们就不能列席被监察部门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