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制度的法律渊源
根据现行的《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査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同时,《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使的职权中包括:“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宪法》的上述规定是制定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制度的直接依据和设置监察机关的根本法律渊源。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制度是宪法有关行政监察工作规定的具体化与延伸,是监察机关机构设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