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制作审理
报告
承办人审阅案件材料后,应将案件审阅情况和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案件审理部门集体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承办人根据审议意见,草拟审理报告。当承办人草拟完成审理报告后,应当将该报告送交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审核同意后,连同移送或呈报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一并呈报本监察机关主管领导审定。对于重要、复杂案件,审理部门与调查部门意见不一致、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审理委员会审议的案件应当提交审理委员审议案件及审理部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无法统一时,在报送审理报告时,应将所存在的不同意见一并报告,由监察机关负责人或审理委员会决定。
最后,案件经监察机关作出决定后,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办理呈报、批复或处分决定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