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设若干行政监察区

2.单独设若干 行政监察区

改变按行政区域设置行政监察机关的做法,改为在全国设若干行政监察区。这不仅是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最成功的经验之一,也是世界其他国家的保障行政监察独立性采取的方法。

在我国,西汉时期为了避免地方对监察的干扰首先设置了监察区(十五个);到北宋,在中央和州之间设置专门的监司路使,这一职位不与地方行政区域对置,其实也是划监察区的做法;元朝最有名的行省制度最早也是为监察而设立;到清朝,下辖多省的总督最早也是定位于监督官员。

当代瑞典、丹麦、澳大利亚等西方大多数国家的监察专员制度就和我国古代的这种做法不谋而合。每一监察专员分管若干个部或若干个地区,彼此地位平等,直接对议会或行政首长负责,区别于按行政区域设置监察机关的做法,有效地防止了地方对监察工作的干扰,大大加强了行政监察的独立性。

当然在双重领导体制下,这种做法是不太合适的,但是实行垂直领导之后,这种做法就具有可行性。全国可以考虑设置若干个行政监察区,其中,大的省可以考虑一省设一监察区,小省且相邻的可以几个省设一个,每一监察区的监察组织由中央直接派出并对中央负责和报告工作,相对于地方独立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