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的职责
2026年02月19日
(三)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的职责
根据《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至九条规定,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履行下列职责:①检查被监察的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②受理对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③调查处理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④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的申诉;⑤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监察决定的申诉;⑥督促被监察的部门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规章制度;⑦办理派出它的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行使与派出它的监察机关相同的权限。值得注意的是,地方各级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以及在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中派出的监察机构向驻在部门的下属行政机构再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行使《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限时,需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或者派出它的监察机构批准。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履行职责,适用与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相同的程序。(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