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能监察的法律依据
2026年02月19日
(三)
行政效能监察的法律依据
行政效能监察的法律依据渊源是《宪法》《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法》。
《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基础和依据,同时也是各级政府履行各项行政职能的依据所在。
《行政监察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监察法》是我国行政监察工作的第一部基本法律,是我国行政监察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公务员法》是对公务员进行科学管理的基本法律,它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的基本依据。
《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均明确提出了要提高行政效能。由此可见,提高行政效能是这两部法律的立法指导思想。《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有权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其实质就是行政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具体法律依据。该款与《行政监察法》第一条“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相呼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