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决定及有关材料归档
2026年02月19日
2.监察决定及有关材料归档
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归档乃是对执行的落实,是执行有形的历史记录。如前所述,在现行《行政监察法》出台之前,原条文中没有关于处分相关档案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给法律的执行留下了明显的真空地带,造成了实际执行中的做法千差万别。有的地方或单位将处分相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这样做显然较为妥当;有的地方或单位则没有将处分相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但未构成违法,顶多只是工作不够到位。于是,这种事实上的处分材料归档执行上不统一,在客观上给有些受处分人员找关系、走门子,想方设法避免将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留下了回旋的余地,以致在受处分人员的档案中造成了没有受到处分的假象,极大地削弱了《行政监察法》对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威慑力。同时,也在客观上造成了相关人员重要档案的缺失,实际上影响到了行政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其目的既是为了以后对该案件提起复查或者复审、复核等程序时便于查阅有关材料,也是为了使监察决定真正执行到位。毕竟真正能够执行到位的监察决定才可能具有其应有的警示与教育作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