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机关的层级与分工

(一) 行政监察机关的层级与分工

我国监察机关从中央到地方分为中央、省、市(地)、县四级监察机关。《行政监察法》没有对各级监察机关的组织形式作出统一规定,采用“国务院监察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表述。

从目前各级监察机关的设置来看,中央一级的监察机关的组织形式是国务院所属部,即监察部;地方各级监察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察厅(局),设区的市、自治州、盟的监察局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监察局三级。这样的组织结构,可根据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更好地执行上级决策,履行监察职责,实现工作目标,发挥监察职能。

监察部负责制定监察工作的总目标及其方针、政策、规定、条例等。国家监察部派驻国务院下属的各部委中的监察机关,主要是负责部委机关中的监察工作,这类监察机关和分布在全国各地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行政监察组织,是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完成基层监察机关的行政监察任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监察机关,负责制定具体监察目标,执行监察部的决策、命令,协调指挥下级监察机关的工作;省辖市、地级市监察机关负责贯彻执行上级监察机关的方针、决策、决定,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区域范围内的工作;县级基层行政监察机关则根据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负责监察计划、任务的落实。这是行政监察系统各层级之间所建立的相互关系的构成形式,即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垂直领导关系,相应建立监察机关的纵向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