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监察法》的监察对象
监察对象是监察机关所监察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监察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结合《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以及《行政监察法》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可以分为两部分,其一是组织形式的国家行政机关。其二是特殊自然人,包括四类: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和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