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人民法院冻结存款权

(二)提请人民法院冻结存款权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必要时有权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冻结通知书,在一定期限内停止案件涉嫌人员提取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这是一种限制财产流通的强制措施。这里所说的“必要时”是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出现案件涉嫌人员为达到藏匿、转移、销毁证据的目的,有可能提取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的情况等。规定这项措施的目的在于防止案件涉嫌人员的存款被隐匿或者被转移,以便于监察机关及时收集证据查处案件和挽回、减少损失。监察机关采取这项措施,必须是属于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涉嫌人员的存款。这项措施体现了监察权与司法权的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于1998年10月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如何采取这项措施作了具体规定。冻结案件涉嫌人员的存款,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1)监察机关在立案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和其他经济方面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对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或者依法作出处理的,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提请涉嫌人员存款开户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2)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提供《立案审批表》《提请保全书》。接受提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述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3)人民法院对于监察机关材料齐全的提请,应当在接到提请后的24小时内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涉嫌人员的存款;因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通知的,至迟不得超过72小时。接受提请的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保全措施涉及的事项保密。

(4)提请保全的监察机关应当自案件终结或者发现冻结的存款与案件无关之日起,在72小时内提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https://www.daowen.com)

(5)违法采取保全措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赔偿。由于监察机关违法提请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没有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监察机关支付赔偿费用。

(6)监察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冻结存款,不属于诉讼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不得收取保全申请费。[7]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本条规定,采取该项措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且采取该措施的条件消失后,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措施。

【案例与评析】某市监察局立案调查政府人员高某涉嫌受贿一案,据举报人提供信息得知,高某在职仅四年贪污数额累计就达到200余万元。为调查核实高某利用职权地位之便违反纪律收受当事人钱物事实的存在,确定贪污的真实数额,市监察局需要了解高某在银行的存款明细。随后市监察局向银行提出查询存款的要求,银行以保护客户信息为名不予提供。

《行政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享有查询存款的权利。监察机关采取这项查询存款措施,必须是属于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违反行政纪律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的存款,即对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的存款情况,监察机关有权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查阅、询问、核对。监察机关在查询时,应当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出具查询存款通知书,之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准予查询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或者拖延。本案中高某作为政府工作人员涉嫌受贿属于该市监察机关监察管辖范围,为审查确定受贿事实是否存在,监察机关依据法律有权就高某受贿款项进行查证,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监察机关的查询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