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派出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为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保证监察机关能够经常、及时、准确地了解情况,卓有成效地实施监察,设置派出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使监察机关对于所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真正实现“看得见、管得着”,围绕所在部门的中心工作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https://www.daowen.com)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同时《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中,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向驻在部门的下属行政机构再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