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

这是公开表示不执行或者借故拖延执行业已生效的监察决定,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采纳或者拖延采纳已经送达的监察建议的行为。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对监察决定不服要求复审或者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只能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如果不履行有关程序,又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拒不采纳监察建议就要承担阻碍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法律责任。

监察决定是监察机关根据检査、调査结果,就一定事项向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决定。监察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必须执行,并且要将执行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监察决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拒不执行警告处分决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更重的处分。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但在复审或复核期间,无论申诉人是否有正当理由,都不得停止原决定的执行。(https://www.daowen.com)

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根据检査、调査结果,向有关部门提出的具有一定行政法律效力的建议。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如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给监察机关。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监察机关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有关部门或者人员行政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这一监察建议,监察机关应当责令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如果对监察建议有异议,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监察机关有义务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对监察建议有异议,如果理由正当,并且依照法律程序提出,不应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