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领导人员的任免

二、监察机关领导人员的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机关作为所在政府的组成部门,其领导人员的任免,应根据现行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但由于监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既要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又要对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行政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确定这样的任免方式,一方面是为了加强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建立健全监察人员的保护机制,对于保证监察人员尤其是监察机关领导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敢于坚持原则、敢于依法行使职权,防止监察机关领导人因坚持原则而被随意撤换的现象发生,对于保障监察干部的合法权益,稳定监察干部队伍都具有重要作用。

本条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第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正职、副职领导人员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包括各级监察机关中担任监察专员等非领导职务的人员。(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地方各级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免应分别办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监察机关正职领导人员的任免,由其所在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免,则由本级人民政府直接决定,两者的任免权限和批准程序不同。因此,上级监察机关在行使同意权时,也必须分别办理。

第三,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必须在提请决定之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政府所属部门正、副职的任免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决定,但由于监察机关的特殊性,其领导人员的任免在提请有关机关决定前,要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强调的是事前对人选的确定要取得同意,而不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在决定时,要取得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四,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取得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同意是任免下一级监察机关正、副职领导人员的法定程序。对于下一级监察机关领导人员的任免,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如提出不同意见,其所在政府应当认真研究,进一步协商,如反复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可以提请上一级监察机关所在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