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

证据是监察机关对违纪行为定性处理的重要依据。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过程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这是正确定性量纪的前提和基础。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负有提供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有关证据的法定义务,不得为了逃避监察机关的法律制裁,掩盖违纪事实,或者为了包庇违纪者,而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匿、转移、篡改、毀灭证据,或者陷害、包庇他人。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如提供伪证,甚至隐匿、毁灭证据,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上述行为在主观上为故意,在具体行为方式方面包括: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隐匿证据、转移证据、篡改证据、毁灭证据。隐瞒事实真相,运用各种方法隐瞒能够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出具伪证,就是向监察机关或者监察人员出具伪造的证据;隐匿证据,就是人为地将证据藏匿;转移证据,就是人为将证据从一处转移至他处,以实现不让人发现的目的;篡改证据,就是在真实的证据基础上进行人为修改,以达到掩盖真相的目的;毁灭证据,就是将证据销毁,以达到掩盖真相的目的。概括起来:一是掩盖自己的错误事实,以逃避制裁;二是无中生有或夸大事实,诬陷他人;三是把有说成无或重说成轻,包庇违纪者;四是把证明事实情况的证据材料隐藏或销毁。无论哪种情况,都妨碍了监察机关准确地收集证据,揭露案件的真实情况,因而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