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程序的特殊要求

3.检查程序的特殊要求

一般的情况下,监察机关实施检查可按照上述程序进行。但是,遇有涉及重要检查事项或是在检查中需要采取一些特别措施等情况时,在检查程序中有特殊要求。

(1)重点检查事项的程序要求。在一般的情况下,对检查事项的立项,监察机关可自行决定并组织实施。但是,对于重大的或是涉及工作全局的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备案。上报备案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是为了使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能够及时了解掌握被检查部门在守法和执法中所存在的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另一方面又可使监察机关的检查活动及时得到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领导的支持和监督。

(2)检查中采取有关措施的程序要求。监察人员在检查中所采取的有关措施,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此,都必须遵守严密的工作程序。如要求被检查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的,必须出具立项检查通知书;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的,应当现场制作笔录,记载当时的情况;认为有关部门和人员有违反行政纪律行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并采取有关措施的,须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等。(https://www.daowen.com)

(3)检查处理结果的送达要求。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处理决定、监察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人员。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都须经监察机关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重要的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作出,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同意;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的30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