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办案期限

八、办案期限

行政纪律案件的调查与审理应当受办案期限的限制,办案期限是监察机关自行政纪律案件立案之日起至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之日止所应遵守的期限,监察机关遵守法定的办案期限是行政监察职权依法行使基本要求,是保障国家公共行政管理正常运作的基本要求。若没有办案期限的限制,上述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纪律案件中的所有监察行为就很可能会因为监察职权的怠于行使而虚无化。故《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办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算,至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之日终止为六个月。可以看出,“六个月”是监察机关办理行政纪律案件的一般期限,如无特别情况,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实现行政纪律案件的结案。(https://www.daowen.com)

但实际上,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纪律案件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无法预测的情况,经常会由于所办的案件复杂程度、难易情况各不相同,有的案件在六个月内能如期结案,但有的案件因特殊原因,例如案件发生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案件涉案人员多、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等,在六个月内不能如期结案,需要适当延长办案期限,以确保办案质量。因此,本条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同时,为了防止随意延长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维护被调查部门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加强上级机关对延长办案期限以及办案进展情况的监督,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另外,关于案件办理期限需要特别说明的两个问题。一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中止情形的,办案期限的计算应当自中止情形消失起连续计算;二是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行政纪律案件过程中还经常会出现发现被调查人员的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期限就不能仍按原办案期限计算,而应当从发现新的违纪事实之日起重新计算办案期限。第一种情况中,办案期限连续计算是因为案件的正常办理过程因为法定的事由出现临时性的停止,自然可以因为法定事由的排除而继续将这一过程进行完毕。第二种情况中,因为在一个已经存在的办案过程中又发现关于被调查人员的新的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这就使原来的一个案件因为新情况的出现演变为关于一个被调查人的一新一旧两个案件,或者使已经开始进行调查取证的案件因为新情况出现而面临需要重新进行调查取证的局面,所以案件办理期限自然无法按照原来案件的期限继续办理,而应当自发现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