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等有关情况
《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了监察机关有权采取的措施之一是“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这项措施既是监察机关的一项权限,同时也为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设定了义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负有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义务;故意拖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将妨碍检查、调查活动的正常进行,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上述行为在主观上为故意,在具体行为方式方面包括:①故意拖延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②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故意拖延主要是在合理的期间内不提供并且该延期没有合理的理由。拒绝包括明确拒绝和默示拒绝。明确拒绝就是以语言或者行为明确表示拒绝提供相关材料,默示拒绝就是对监察机关或者监察人员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行为不予理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