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制度建设”作为“监督检査”的目的之一,要求监察机关工作不仅要对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査,发现监察对象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和不足,而且要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针对制度方面存在的缺失和漏洞,督促监察对象建立健全制度。行政监察工作的性质决定了监察机关必须把监督检査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既要发现和揭露行政管理中的问题和不廉洁现象,惩处违纪行为,还要注意研究解决行政管理中的问题和减少发生不廉洁现象的对策,提出预防腐败行为发生的建议和措施,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达到防患于未然,实现廉政勤政的目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