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

(六)提请工商 行政 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

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行政管理,是运用行政干预手段,对工商企业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协调、服务等活动,所以其不同于经济管理和行业管理。行政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对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内容,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能会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上述机构只是一部分,不可能涵盖纪检监察实践中的所有。2001年国家计委和监察部就曾经联合发布了《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在查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价格违法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计价检[2001]87号),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在查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价格违法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有关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1)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查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价格违法案件,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工作中互通情况、互相支持,加强协调配合。

(2)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共同立案查处的案件,在案件查清后,应当依照各自职权范围,行政处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由监察机关负责。

(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需要监察机关配合的,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认为应当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连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监察机关查处行政违纪案件,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配合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认为应当依法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监察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监察建议。

(5)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时,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行为,可以提请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监察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里要特别强调监察机关在办理违纪案件,需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的时候,不仅要符合法定的条件,还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察机关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的权限得以正确行使。监察机关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协助时,应当出具提请协助书,写明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

同时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不得借故推脱,不履行协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