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行为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1]行政监察行为必须是针对行政监察对象作出的,否则,即便是行政行为也不可能是行政监察行为,也就不会导致行政监察程序的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