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四、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了监察机关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了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这既是监察机关的一项权限,同时也为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设定了义务,这里“要求”和“责令”,是带有强制性的措施,如无特殊的、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可以暂缓的正当理由,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履行义务。即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以及被监察的人员拒绝按照监察机关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公然抗拒监察机关的检査、调査活动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本项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在具体行为方式方面包括:①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②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说明。解释主要是对监察机关或者监察人员不清楚的问题、存在疑问的问题进行阐释。说明主要指是对监察机关或者监察人员尚未掌握的具体情况进行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