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海关协助

(四)提请海关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寄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其他海关业务。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许多情况下是要海关协助的。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和海关经常需要相互协助,海关总署、监察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海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在查处走私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1991年8月31日),规定了以下有关内容:

(1)各级海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按照《海关法》和《行政监察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互相配合,互通情况,搞好查处走私案件的协作配合。

(2)海关查处涉及行政监察机关监察对象的重要走私案件,需要行政监察机关配合时,行政监察机关应予支持。行政监察机关发现的走私案件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海关调查处理。这里,重要走私案件是涉及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及其负责人、下一级政府及其负责人和由政府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中金额大、情节严重的案件,以及上级党政机关和领导人交办的案件。(https://www.daowen.com)

(3)海关立案查处的重要走私案件,涉及行政监察机关监察对象需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待海关结案后,按照行政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移送相应的行政监察机关处理。一般走私案件责任需给予政纪处分的,交由其本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4)海关在查处走私案件中,如遇有政府机关的干扰和阻挠时,可以向上一级政府和行政监察机关反映。行政监察机关应予以协助,并依法对干扰者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