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暂扣财物的处理方法

3.对暂扣财物的处理方法

(1)对财物执行暂予扣留措施后,应当将被扣财物立即带回监察机关。因物品体积、重量以及其他原因,不能立即带回监察机关的,应当就地封存。

封存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是在一段时间内剥夺原占有者的使用权,旨在防止违法违纪者藏匿、毁坏或转移证据。封存有就地封存和易地封存两种形式。就地封存,就是在发现能够或者可能证明被检查、调查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的存放地点,对上述物品直接采取封存措施。易地封存,就是把上述物品带离现场,而在另一场所进行封存。

监察机关执行封存措施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通知被检查、调查人员和见证人到场;执行封存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做好封存情况记录。包括:封存的时间、地点,封存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规格等;封存清单应交被封存财物对象过目、认定、签字,执行人和见证人也必须在清单上签字;在封存财物上粘贴封条,一般应交叉粘贴,并加盖封存单位公章,公章应盖在封条交接处或封条与物品的交接处。封条也可粘贴在被封物品的开启处。

(2)对暂扣财物,经审查确属赃款赃物,应予追缴没收的,须填写监察机关追缴、没收财物通知书,办理有关追缴、没收手续。对不属于赃款赃物的,应当填写监察机关解除暂扣财物通知书,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执行解除暂扣手续。在送达上述两种通知书时,执行人员应当同时收回监察机关暂扣财物通知书,并将暂扣通知书随案存档。

对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在移送案件的同时,应将暂扣财物随案移送,并填写财物移送清单,同时解除本监察机关的暂扣措施。(https://www.daowen.com)

暂扣的财物,由执行人员执行暂扣措施之当日或次日交本机关财物保管部门。保管人员在接收时,应按监察机关暂扣财物通知书所列财物,逐一验收,并填写监察机关暂扣财物进库清单,交接双方应共同在清单上签字或盖章。

暂扣的财物,任何人不得私分、挪用、调换或损毁。对暂扣财物的保管应做到验收认真、登记详实、账物相符、保管妥善、手续完备。

监察机关对于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应当予以妥善保管和使用,保证有关文件和材料的安全,不得使之毁损、灭失或短缺,也不得将有关文件和材料用于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以外的目的。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解除暂予扣留或封存材料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