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二、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监察机关作为人民政府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其威望与信誉的取得和维系,不仅有赖于法律法规赋予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而且更有赖于监察机关内部的每一名工作人员的秉公执纪、不谋私利。也就是说,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行为,直接关系到监察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关系到监察机关职责的履行和实现。因此,《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八条对监察人员的几种违法违纪行为及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依照该条规定,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