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控告、检举
监察机关按照职权范围,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的活动。监察机关履行这一职责,对于及时发现、查处和纠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纪律,加强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https://www.daowen.com)
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违反政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人民群众与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对公民的控告和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为了保证宪法原则规定的具体实施和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监察机关应当受理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依法做出调查处理,这也是监察工作依靠群众的具体体现。
检举和控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检举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监察机关揭发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并要求予以惩治的活动。检举人与所检举的违纪行为一般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控告则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监察机关告发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侵犯其自身权益的问题,并要求监察机关予以处理的活动。控告人和所控告的违纪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受理”是监察机关承认和接受控告、检举的有效性,并依法予以调査处理的行为。检举与控告的区别在于,检举通常是检举人出于义愤或者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向监察机关揭发,并要求予以惩处,检举人一般与所检举的事实无直接利害关系;控告,则是控告人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侵犯其权益的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向监察机关控告,并要求予以纠正、补救。控告人与所控告的事实有直接的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