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与各监督机关的职权相协调的原则
在现代国家中,行政管理活动具有专门性、复杂性和涉及领域广泛性的特点,这就要求建立一个由各个具有不同内容和方法的监督系统所构成的监督体系,从多角度、多方位对行政活动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在我国,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的监督也是多方面的,包括执政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等。就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来说,又包括行政机关依据行政隶属关系而实施的一般监督和由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专业监督等形式。在这种多元监督体系中,必须根据各个监督机关的性质和职责范围,分别确定其相应的权力,以保证各监督机关既有明确的分工,又协调一致,既要避免职责权力的重复交叉,又要防止存在监督空档,以充分发挥各监督系统的监督职能作用并最有效地形成监督体系的整体合力。[2](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