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办理程序的含义及案件来源

一、案件办理程序的含义及案件来源

行政纪律案件的办理程序,是规范行政纪律案件调查处理的程序,是行政监察机关在办理针对监察对象有可能违反行政纪律的案件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方式和步骤。程序的启动必然伴随案件的出现,行政纪律案件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七种:

一是源于前文中已经提到的监察机关的执法监察,不论是哪一种执法监察,都有可能发现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线索。

二是源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着最广泛的监督,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和控告自然就成为一个发现违法行政纪律行为的重要来源。

三是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而提出申诉。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工作本身就是行政机关日常行政管理中的主要组成部分,这类人员熟悉行政机关的日常运作,清楚行政机关存在的各类问题,若其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的纪律处分,而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在其主张自身权利的同时可能就会反映出其主管行政机关的一些问题,所以监察机关通过对这类申诉的受理也会发现一些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线索。(https://www.daowen.com)

四是上级监察机关的交办。上级监察机关对案件的交办是上级机关在对案件进行依法审查之后将其发现的应由下级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或者是上级监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交由下级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案件依法交由下级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的行为。对于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案件,下级监察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是同级监察机关的移送。是平级的行政监察机关之间,其中一个行政监察机关将其发现的但不由其管辖的案件依法交由具有管辖权的其他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的行为。

六是其他有关机关的移送。所谓其他有关机关的移送是除行政监察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如党的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机关将其发现应由行政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给行政监察机关的行为。

七是行为人自首,即行为人自己主动向监察机关交代的自己涉嫌违纪的线索和材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