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进行行政监察法规制度的清理工作

3.继续进行 行政监察法规制度的清理 工作

立、改、废是立法工作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继续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行政监察法规制度及时进行清理,有针对性地修改、废止那些过时的行政监察法规制度;防止出现对一些违纪行为量纪畸轻畸重、同错异罚的现象,维护法制的统一,使行政监察法规制度适应行政监察工作实践的需要,为行政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