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人员合法权益保障

四、行政监察人员合法权益保障

《行政监察法》第十三条规定:“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这是监察机关有效地履行监察职能,维护和严肃政纪的重要保证。监察人员代表监察机关行使国家赋予的各项权力,监察人员合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