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情形
完善制度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监察机关在开展工作中不仅要对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在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或不足,还要针对存在的问题从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角度出发,提出监察建议,帮助被监察部门及时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所谓“廉政制度”是可以有效防止或者减少贪污、贿赂、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出现,促进监察对象廉洁从政的制度。“勤政制度”是可以促进监察对象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效益,防止或减少行政效率、效益低下,工作作风懈怠、懒散现象出现的制度。该项规定是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新增加的监察机关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之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被监察部门存在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依法提出监察建议,有利于被监察部门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再次发生。(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