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
2026年02月19日
(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条例》
1990年11月23日,国务院在总结行政法制监督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条例》)。《行政监察条例》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议、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受上级监察机关领导。监察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监察条例》还对监察机关的管辖、监察机关的职权、监察程序等作了规定。《行政监察条例》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监察工作的初步法治建设大致完成,它为加强行政监察,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体而言,行政监察制度恢复之后,各级监察机构面对改革开放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惩腐肃贪、勤政廉政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与支持,在行政监察体制的完善方面也作了大量积极有益的探索,初步积累了行政法制监督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