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三)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管辖争议的解决方式。管辖争议是对同一监察事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监察机关都认为自己具有或者不具有管辖权而发生的争议。两个或两个以上监察机关发生管辖争议之后,应报请其共同上级监察机关,由该上级监察机关确定由哪一个监察机关管辖。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是同发生管辖争议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察机关均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上一级监察机关。这一规定的基础是行政隶属关系。如同一省的两个地级市监察机关的共同上一级监察机关就是该省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机关的共同上一级监察机关是监察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