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的条件

(一)设置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的条件

监察机关设置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为前提条件,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置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的意见,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拨给相应的编制和经费后实施。

设置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的驻在单位即“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设置的原则是“根据工作需要”。监察部派驻监察机关的设置主要以监察对象的数量和监察任务的繁重程度为标准: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在国务院各个部门设立监察局或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实施对驻在部门的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监察部派驻情况有以下四种:第一,对监察对象较多,监察任务繁重的行政机关,如公安部、教育部、外交部、财政部等,采取派驻监察局的方式。第二,对监察对象大多在本机关及其驻京单位,监察工作量较小的行政机关,如审计署、人事部等,采取派出监察人员,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形式。第三,对实行行业管理的一些经济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等,考虑到其监察对象范围广泛,监察工作量繁重,采取派驻监察局的方式。第四,在监察对象比较少,监察任务也相对较少的部门,由该部门主管干部、人事工作的机构负责履行监察职能。监察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