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决定、监察建议的送达
作出监察决定和提出监察建议是要式行政行为,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送达也同样是要式行政行为,必须采用法定的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和人员,而不能采取口头传达、电话记录等其他方式。监察决定的法定书面形式是监察决定书。监察决定书是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依法对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作出监察决定所制作的文书,是监察决定的法定书面形式。监察决定书应当载明:监察机关检查或调查的结果;作出监察决定的依据及监察决定的具体内容;对监察决定不服的申诉程序;作出监察决定的机关及批准同意的机关等。监察决定书应按统一格式制作。监察建议书是监察机关根据检查或调查的结果,依法对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所制作的文书,是检察建议的法定书面形式。监察建议书应当载明:监察机关检查或调查的结果;提出监察建议的依据及监察建议的具体内容;对监察建议提出异议的程序;提出监察建议的机关及批准同意的机关等。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必须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送达是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监察法律文书送交监察对象的行为,是调查处理行政纪律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程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只有送达有关单位或人员,使其知晓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内容,才能使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履行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上所载明的义务,主张和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也才能实现其应有的法律效力,产生应有的法律后果。
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可以由监察机关直接送达有关单位和人员,也可以委托其他监察机关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即视为送达。送达回证是监察机关向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送达各种监察法律文书时所使用的一种回执。(https://www.daowen.com)
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察法律文书,一经送达有关单位和人员,有关单位和人员如无不服或者异议,必须执行或者采纳。其效力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确定力,是指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有效成立后,非依法律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且不论其是否存在争议,是否存在客观上的应当变更和撤销的情形,在其实际被依法变更和撤销之前,其法律效力是清晰的、稳定的、当然的。二是拘束力,是指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约束效力。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监察机关自身的拘束力。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有效成立后,无论是作出监察决定和提出监察建议的机关,还是批准同意的上级机关,在该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未受合法撤销或变更之前,都要受其约束。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任何变更和撤销,且应在其效力范围内行使职权;另一方面是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拘束力。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监察职权作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完全、实际地履行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所设定的义务,拒不履行相应义务者,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执行力,执行力是拘束力在法律效果上的延伸,是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有效成立后,监察机关可以视作为监察对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而依法采取一定的手段,使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作为监察对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也应当主动就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设定的义务进行恰当的履行,不得故意拖延及随意变通。
可见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效力的真正实现关键在于送达的完成,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一经送达有关单位和人员,便产生拘束力,如无不服或者异议,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或者采纳。因此,为使监察机关及时了解和监督检查监察决定的执行和监察建议的采纳情况,确保监察决定的执行产生应有的法律后果,作为监察对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这是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义务,同时也为监察机关监督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效力落实设定了法定途径。对逾期不将监察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监察建议的采纳情况通报给监察机关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