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并强化行政监察的独立地位

1.建立并强化 行政监察的独立地位

历史的经验早已说明,独立是监督机关有效发挥作用的必备条件,世界上有些国家在设计监察领导体制时,保证监察独立是其基本出发点,做法则主要包括这样两种:一是将行政监察机关设置在议会(立法机关)领导之下,将其作为一种行政外监督。在此体制下,监察机关只对议会负责,相对于其他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而且在这种体制下监察机关除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外,很多国家还往往把军队、法院等也作为监察的对象,监督的面更广,瑞典、丹麦等国家就是采取这样的做法。二是实行行政首长垂直领导。行政监察机关首长由行政首长任命并对行政首长负责,相对于其他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独立行使权力。埃及的监察制度和中国香港地区的申诉专员制度是这种体制的代表

世界各国在两种做法中进行选择时往往是根据自己的国情来决定,从对实施第一种做法的国家的分析来看,实行这种体制的大多是议会民主制国家,即大多是政治体制中以议会为中心的国家。而实行第二种办法的国家则大多是强行政的国家。按照这样的逻辑,考虑中国现在的实际状况,选择第二种更为合理一些。中央纪委监察部的近期改革也反映出中央对第二种方案的偏好。当前急需要做的就是尽快总结实践经验,尽早将这一变革方案推广到整个行政监察系统。当然,必要的配套工作也是必须研究的,接下来要谈的正是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