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公安机关协助

(一)提请公安机关协助

行政监察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有些情况下是需要公安机关协助的,当监察机关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时,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这样做也是符合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的。

监察机关在办理违纪案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需要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执行刑罚的罪犯调查取证的;需要阻止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出境的;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

《监察部、公安部关于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的问题的通知》(监发[1989]31号)对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的问题作出了规定,与《行政监察法》有关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监察机关查办监察范围的投机倒把、走私、诈骗等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时,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给予协助;必要时,经两机关领导研究决定也可以联合办案。

(2)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为了查清事实和取得证据,需要对与案件直接有关的或者同案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要求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协助进行。对已构成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查办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3)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如涉及公安机关在押的人犯或者收容审查人员时,可以将需要调查的问题书面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讯问,并将取得的证据材料及时送交监察机关。

(4)监察机关认为与查办的案件直接有关的人员出境(包括去港澳地区)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经省级监察机关审核同意并出具公函,省级公安机关可不批准其出境;对已经领取护照的,可以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紧急情况下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监察机关商得同级公安机关的同意,由同意的公安机关发出查控通知单,边防检查机关要积极查控阻止其出境。

(5)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需要解决与审查和判断证据有关的技术鉴定问题,公安机关的技术鉴定部门可以接受聘请,按照有关规定协助解决。(https://www.daowen.com)

(6)监察机关在查办具有严重犯罪性质的大案要案中确需公安机关采取专门工作手段协助取证时,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协商同意,严格按照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报送有关领导机关审批后,通知有关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执行。

(7)监察机关查办案件遇有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围攻、殴打、威胁监察人员和检举人、证人以及冲击监察机关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并及时查处。

(8)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应当互相协作,密切配合,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履行维护法纪、政纪的职责。

【案例与评析】某市立博物馆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久前发生一起文物失窃事件,公安部门因无线索而未予破案。市监察局通过对博物馆内部的监察得知,该文物展馆负责人邹某有重大渎职嫌疑,但遍寻不到邹某踪迹,馆内有人提供信息称邹某近期可能会出国。市监察局遂提请公安部门提供协助,禁止邹某离境。被监察机关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是否应当给予协助?

我国《行政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提请协助权,同时确定了有关行政部门、机构的提请协助义务。被提请协助的有关行政部门、机构,具体包括公安、司法、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价格、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行政部门以及金融监督管理等机构。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遇到超出监察机关职权范围的紧急、特殊情况的,只要涉及有关部门、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的,应当予以协助,没有例外。

需要明确的是,此处的“协助”是法律规定的一项义务,被提请协助的部门机构不得拒绝履行,应当在职权范围内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的工作。本例中邹某违反纪律有渎职嫌疑,是与失窃文物案有直接关联的人员,邹某出境可能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公民出入境管理属于公安部门的职权范围,经省级监察机关审核同意并出具公函,省级公安机关可不批准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