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对象提出申诉
2026年02月19日
1.监察对象提出申诉
监察对象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该主管行政机关同级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这里对申诉提起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申诉提起的期限是申诉人行使申诉权的时间限制,即申诉人的复查、复核请求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如果超过了法定期限不提起申诉,则通过复查、复核程序请求监察机关裁决的权利即行丧失。即逾期提起申诉不能导致复查、复核程序的发生,而只能由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因此,申诉人为及时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申诉。
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这里对复查、复核期间作了明确规定。复查、复核期间是监察机关进行复查、复核活动的期限,即监察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核决定。规定复查、复核期间的目的在于保证监察机关及时处理不服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的申诉,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