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机关权限的内容

四、行政监察机关权限的内容

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有以下几种:一般措施、调查取证权、监察建议权和监察决定权以及其他权力与义务,分别体现在《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中。其中一般措施权包括材料查阅与复制权、要求被监察对象解释说明权和要求被监察对象停止违法违纪行为等权限,调查取证权包括采取调查措施权、查询与冻结存款权、请求协助调查权以及对非监察对象的查询权等权限,其他权力与义务包括列席会议权、给予奖励权和信息公开义务等权限。

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主要是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监察措施,这里的监察措施是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和情况依法采取的处置办法。《行政监察法》根据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监察机关有权采取的不同的监察措施。根据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行政监察法》分层次规定了监察机关有权采取的各项监察措施。(https://www.daowen.com)

第一,监察机关在履行法定的所有职责时,即监察机关依法履行检查,受理控告、检举,调查和受理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时都可以采取的措施,称作一般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二,监察机关在履行调查职责,即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调查时,除可以采取上述三项措施以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四项措施,即: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这四项措施只能在履行调查职责时采取,监察机关在履行检查等其他职责时不能采取这四项措施。

第三,监察机关在调查特定的一些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即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其他涉及钱款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除可以采取上述七项措施以外,经法定程序,还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监察机关在采取以上监察措施时,必须根据各项监察措施的特点,分清各项监察措施的层次,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适用范围严格掌握,防止监察措施使用上的错误,更要防止滥用监察措施的情况发生,保证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